发布时间:2025-06-20 17:05:00 来源:环境保护与水务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 行政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明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凤滁路48号 210031 |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依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