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北新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0 17:50:00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政法工作部_综合治理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根据江北新区实际执法情况,经管委会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江北新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41个)

(一)行政机关(27个)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宣传和统战部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综合治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数据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

南京江北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大厂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4个)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顶山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泰山新村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研创园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沿江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阳沟街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盘城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西厂门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卸甲甸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山畔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葛塘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长芦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玉带派出所

二、行政检查主体(40个)

(一)行政机关(26个)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宣传和统战部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综合治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南京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

南京江北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沿江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盘城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大厂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长芦街道办事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葛塘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4个)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顶山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泰山新村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研创园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沿江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阳沟街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盘城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西厂门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卸甲甸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山畔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葛塘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长芦派出所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江北新区分局玉带派出所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2.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4.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江北新区政法工作部审核。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