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时间:2020-01-07 17:57:41   来源:建设与交通局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

行政处罚

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

2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

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

3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

行政处罚

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

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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