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和统战部关于限期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等问题的公告(一)

发布时间:2026-08-26 09:00:00   来源:宣传和统战部   字体大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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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存(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我部先后通过电话联系、注册地址上门核查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相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现责令你单位:

1.自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证明材料);

2.将缴纳(增存)旅游质量保证金凭证(或银行担保等证明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作出行政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若你单位不再从事旅行社相关业务,应向原许可机关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若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上述整改,我部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流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你单位禁止开展任何旅行社业务,公告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廷,联系电话:025-58889780)

中共南京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宣传和统战部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