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4 10:20:22 来源:江北新区官微 字体大小:【大】【中】【小】 浏览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
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