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1-01599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1-2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水土保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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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区审改办﹝2020﹞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行政审批局制定了《南京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经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南京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江北新区审批服务效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附件1)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审批局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三、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已实施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改革区域内,且在区域水土保持改革负面清单之外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内(附件2),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方量不超过20万方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五、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二)江北新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附件3)。
(三)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书(附件4)。
六、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二)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四)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六)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七、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专家审查。生产建设单位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应当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行政审批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行业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和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三)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审批程序。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1.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还应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发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3.对不属于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的项目,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五)现场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八、行政审批局在作出许可决定2个月内,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质量和承诺书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核查的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
九、对于需要整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行政审批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核查意见书》,要求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十、核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决定书,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告知承诺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的。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情形的。
十一、在作出许可决定后,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承诺书、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抄送生态环境和水务局,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对生产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管。
十二、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行政审批局核实后予以撤销。
十三、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应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
十四、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十五、根据《关于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验收阶段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十六、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对其编制质量、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定,每年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质量通报1次。
十七、本方案由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书
2.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图
3.江北新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4.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书
附件1:
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书
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实施范围
《南京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所列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申请条件
本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由省、市、区级立项,且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四)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
(六)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与主体工程相同的设计深度。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八)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二)江北新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三)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书。
六、审批程序
(一)专家审查。生产建设单位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后,应当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行政审批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二)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行业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和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三)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审批程序。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1.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发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3.对不属于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的项目,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五)现场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七、告知承诺办件的撤销和信用管理
因生产建设项目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文件不符合规定,已经取得的水土保持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被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恢复原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水土保持评价机构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问题,纳入日常考核体系。
附件2:
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范围图
附件3:
南京市江北新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项目代码 | ||
区域评估情况 | 开发区名称: | ||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 |||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 公示网站: | ||
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 |||
生产建设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电子邮箱: |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授权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决定 |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
备注:
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江北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各执1份。
附件4:
南京市江北新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编号:( )字申[ ]第 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二、本申请表适用于江北新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三、申请单位对审批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二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申请单位(个人) |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号码 |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身份证号码(附后) | ||||||||||
经办人姓名 (电话) | 身份证号码(附后) | ||||||||||
项 目 概 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
项目立项文号 | 项目代码号 | ||||||||||
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 项目地点 | ||||||||||
挖方量(万m3) | 填方量(万m3) | 弃土、弃渣量(万m3) | 弃渣场选址 | ||||||||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 | 占地面积(hm2) | 计划投资(亿元) | 土建投资(亿元) | ||||||||
水保总投资(万元) | 方案新增(万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方 案 编 制 单位 情 况 |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号码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
审定 | 审核 | 编制 |
编 制 单 位 结 论 及 建 议 | |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