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1-0173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0-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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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区管发〔2020〕69号
各委部局,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31日
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早见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关于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的通知》(宁建改办〔2020〕1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新区直管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危化项目除外。
二、可承诺要件
(一)用地批准手续(出让类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类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超5万平米以上,施工前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资源部门的方案基本稳定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或其他方案稳定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属于联合图审范围的,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未进行联合图审的,取得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
(五)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取得人防预审意见或通过预审的人防规划方案总平图,如不涉及人防则无需提供)
三、承诺时间
用地批准手续承诺时间为项目竣工前;其他要件材料承诺时间为6个月以内。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在线下载等方式取得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对具备施工条件、告知承诺的要件、承诺时间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各一份。
(二)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告知承诺施工许可申请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满足发放施工许可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施工许可时项目信息推送至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
五、批后监管
(一)取得施工许可后,申请人及各方建设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新区建设、规划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在做出施工许可决定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做出虚假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立即撤销施工许可,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记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三)核发施工许可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施工许可。撤销施工许可时项目未完工的,应当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撤销施工许可时项目实际已完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申请人有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新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建设、规划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做好监管及配合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加大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宣传力度,积极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项目监管。在做好前期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压实安全生产相关主体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8号)、《关于施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宁建改办〔2020〕1号)、《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南京江北新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新区审改〔2019〕1号),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五)《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十)《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十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156号);
(十四)《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改办〔2019〕12号)。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各参建方;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已签订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施工许可材料清单(含质监、安监、人防质监、实名制管理) | 备注 |
1 |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 网上填写申报信息 |
2 | 立项文件 | 原件扫描上传 |
3 | 用地批准手续 | 土地证、不动产证、用地批准书等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扫描上传 |
5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6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网上关联获取 |
7 | 人防结建(易建)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 非必填项,如涉及,原件扫描 上传 |
8 |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原件扫描上传 |
9 |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承诺书 | 非必填项,如涉及,原件扫描上传 |
10 | 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 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1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2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3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上传合同主要部分扫描件) | 原件扫描上传(上传合同的主要部分) |
14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提供消防设计承诺书) | 原件扫描上传 |
15 | 核验缴费情况(社保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 系统关联获取缴费信息。收费部门联系方式见系统提示。 |
(一)下列材料和信息必须于申请人提交施工许可申请时具备:
1.《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系统填写);
2.立项文件;
3.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和地下设施情况交底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远程监控系统安装承诺书;
5.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信息(填报信息并上传合同主要部分扫描件,公开招投标项目将中标通知书随合同上传);
9.系统关联获取社保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信息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10.总用地面积超5万平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前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下列材料可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提供,或者承诺在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提供:
□1.在年月日前提交用地批准手续;
□2.在年月日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年月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在年月日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在年月日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风险提示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后,在告知承诺履行期间内,可能因不可抗力(包含并不仅限于国家上位法律法规调整)导致不能履行承诺。申请人应当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经济风险损失;审批部门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申请人的行政责任。因为申请人延迟履行承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申请人的行政责任。
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失信主体名单,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部分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暂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相关要件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符合城市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的无需勾选);
总用地面积超5万平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前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考古调查勘探;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规划资源部门的方案基本稳定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或其他方案稳定的证明材料;
□暂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图纸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符合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
□暂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属于联合图审范围的,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未进行联合图审的,已取得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合格意见,图纸符合消防审批要求;
□暂未取得人防结建(易建)许可决定书的:已取得人防预
审意见或通过预审的人防规划方案总平图,符合人防审批文件的要求;
(四)对于承诺提供的材料,将在约定的期限内主动提供,并自愿承担方案调整、停工整改、不予投入使用等造成的损失及相应责任。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要求,承诺如下:
1.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地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安全责任及义务;
2.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地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质量责任及义务;
3. 遵守现行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地方管理规定;
4.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要求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指令和要求;
5.遵守现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6.履行好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要求。
(六)遵守《南京江北新区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各项规定。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苏公网安备 3201120200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