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部局,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南京江北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业机构,推进扬子江新金融中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新设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区域总部或一、二级分支机构,提升金融资源供给能级。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落户奖励标准的5%予以搬迁费用补助。对专业子公司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区域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二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保险公司的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丰富金融资源供给体系。对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基金销售、保险代理、保险经纪、财富管理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创新型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经批准设立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金融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组织,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补助。对经认定的律所、会所、评估等金融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集聚金融科技企业,推动金融领域关键技术创新。对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科技金融相关技术或应用标准的企业或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主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金融科技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功能性机构给予最高每年200万元、累计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集聚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打造资本高地。以合伙制、公司制形式新设立或迁入的基金(不含母基金),分期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对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的,按投资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基金并购标的迁入江北新区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备案管理规模达到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增量给予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对申请挂牌的绿色银行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绿色担保业务的季度平均余额给予最高2%的风险补偿。对按照纳入“新创融·绿票惠”管理流程开展绿色承兑及贴现业务,以及获得人民银行绿色再贴现业务支持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推动资本跨境双向流动。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推动资本跨境双向流动。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出具推荐函参与会商并优先考虑出资。推进金融科技跨境创新测试工作,支持一批具有跨境特色的创新应用在新区开展试点,提升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在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等领域搭建线上化平台。
第七条 办公用房扶持。对新引进的适用本政策的机构在新区自行购置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给予最高3000万元,装修费用补贴给予最高100万元。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累计补助最高1000万元。
第八条 发展质效奖励。经认定的金融业机构,自机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地方发展质效80%的额度给予奖励,后三年按40%的额度给予奖励。新引进的金融业相关机构,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给予最高10名个人地方发展质效100%奖励。对从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江北新区注册的会员企业对地方发展质效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
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励。设置江北新区(自贸区)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等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根据金融创新的影响力和贡献度,每个申报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金融招商奖励。对引进重大、优质金融类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招商奖励。
本文件适用于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江北新区加快建设扬子江新金融集聚区的若干意见》(宁新区委发〔2021〕11号)同时废止。如本政策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意见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及兑现程序由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南京江北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